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学校和本专业规定的学制及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但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学制两年。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因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需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2、因事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如自费出国留学、创业、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得到休学批准后一周之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超过两年。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不再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滞留学校,不能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的医疗费自理。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4、学生休学期满,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应当在上次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办理续休学手续。
5、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及复学时相应年级继续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言行及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或合法监护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休学申请表.doc
复学申请表.doc